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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分局98年3月份網路宣導資料

日期:98-03-01    聯絡人:    聯絡資訊:

三星分局98年3月份網路宣導資料

壹、法律常識-生活法律(1):
未徵得朋友的同意,擅自使用朋友的隨身碼通話,有沒有刑責?
案例:
雅雯和甜甜是好朋友,雅雯有一次走在街上,看甜甜打電話,沒有投幣,也沒有插入電話卡,就通話了,覺得很好奇,就問甜甜怎麼能夠通話,甜甜告訴她,說是用隨身碼通話,雅雯說要試試看,甜甜就告訴雅雯隨身碼,並教雅雯試打了一通,之後,雅雯沒有徵得甜甜的同意,就用甜甜的隨身碼打電話,雅雯有沒有刑責?
解析:
(1)電信法對盜用他人的電話,設有處罰的規定,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隨身碼是打電話的通行密碼,使用人要先向電話公司申請,並繳納月租費,電話公司就會給予一組○八○○共十一位個數字的隨身碼,再自行認定六個數字的密碼,使用人於輸入隨身碼及密碼後,就可以通話,通話費則算在申請隨身碼所附的電話的電話費,不必投幣,不必插入電話卡。
(3)雅雯未徵得甜甜之同意,擅自使用甜甜的隨身碼及密碼通話,電話費就由甜甜負擔,所以,雅雯是盜用甜甜的隨身碼,會被依電信法規定處罰。

貳、法律常識-生活法律(2):
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談夫妻財產制
案例:
王維和李琍在民國七十年結婚,未約定任何夫妻財產制,王維經商曾在七十三年及七十七年分別購買土地一筆及別墅一棟,均登記在李琍名下。兩人在民國八十九年因意見不合準備協議離婚,但對土地及別墅所有權歸屬大起爭議,法律上應如何解決?
解析:
依民法的規定,夫妻財產制分有聯合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在婚前或婚後可任選前項財產制之一作為夫妻之財產制。但如未約定時,則以聯合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法夫妻財產制須向地方法院登記處登記,才可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但一般地方法院登記處只受理分別財產制的登記。
在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的舊法規定及實務見解,凡登記在妻名下的不動產,如不能證明是妻繼受或無償取得時,均推定為夫所有。但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規定,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妻之名義在同日以前取得不動產,而有下列情形之一(1)婚姻關係尚存續中,且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2)夫妻已離婚而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於本施行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六日修正生效一年後,適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之規定。
如本例,王維和李琍沒有在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六日以前辦好不動產的更名登記,其土地和別墅都是屬於李琍所有。

參、法律常識-生活法律(3):
誰來幫我遠離夢魘~智障者遭受性侵害的處理
一、案例事實
小茹是一個就讀高職特教班,領有中度智能障礙手冊的女生,今年17歲,平時喜歡上網瀏覽網頁、交朋友。某個星期天,小茹要與網友小彭見面,(因為平時媽媽就反對小茹上網交朋友,所以小茹只有跟媽媽說要跟同學外出)。小茹跟小彭喝完下午茶之後,小彭說要帶小茹回家看錄影帶,小茹跟小彭回家之後,竟遭到小彭的性侵害,小茹雖然抵抗,卻還是遭到小彭的侵害,小茹當天很晚回到家,經過媽媽的一再詢問,說出事發經過…
二、法律解析
由於智障者生活經驗不足,對事物的理解較弱、較缺乏自我意識反應、容易相信及順從別人、缺乏臨機應變能力所以容易成為被侵害的對象。當遭遇智障者性侵害的時候,究竟有哪些資源及法令可以提供保護呢?下列將做說明:
1.「性侵害」之定義。
2.性侵害除對配偶犯刑法第二二一條之罪,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二七條之罪,需告訴乃論外,均為非告訴乃論案件(公訴罪)。
3.刑法第222條第三款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犯221條強姦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225條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抵抗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抵抗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4.若不幸遭受性侵害時,被害人應如何處理?可以到哪裡投訴,才能得到立即的協助?
(1)被害人不要更衣、沐浴。
(2)立即撥打113婦幼保護專線可得到各縣(市)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之社工人員廿四小時之協助,陪同至醫療院所驗傷及報案等相關救助。
(3)到醫院急診接受診療、驗傷及證物的採集,作為提出告訴的證物。所蒐集的證物會保全在證物袋中,送到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在此還要提醒,勿忘記要求醫院開立驗傷診斷書。
(4)撥打110電話向警察機關報案。
5.關於心智障礙者遭受性侵害的特殊法令保護:
(1)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將智障者納入辦法實施的對象。規定司(軍)法警察、社政、醫療等機關(構)於性侵害案件處理過程中應相互聯繫,會同進行詢問,分別製作詢問筆錄、紀錄,必要時得請醫療專業人員陪同,詢(訊)問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錄音。避免分別詢(訊)問被害人,致其因重複陳述案情,再度產生心理創傷。
(2)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智障者被害人的案件得在法庭外訊問或詰問,或採雙向電視系統將被告、被告律師與法官隔離。
6.如何克服智障者害證詞受限的不利特質?
智障者運用的詞彙有限,較難清楚地描述自己的情緒狀態。對於事情的敘述完整性的能力差,還有時間觀念(如昨天、前天、上午、下午)較不易辨別,加上短期記憶能力不佳等特質,所以在供詞的陳述上,往往成為不利因素。因此,需瞭解智障者的溝通方式或特性,熟悉與智障者的會談技巧,才能更具體的協助智障者。請家屬主動向性侵害防治中心及司法、警察系統建議尋求曾教過該智障者的老師、保育員的協助,安排特教專家進行晤談,以便評估或鑑定。

 

 

 

上版日期:98-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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