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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分局98年7月份網路宣導資料

日期:98-06-30    聯絡人:    聯絡資訊:

三星分局98年7月份網路宣導資料


壹、法律常識-生活法律:
「你給我注意,下次不要再被我碰到,要不然就給你好看」(臺語)這句話算不算是恐嚇?
案例:
阿強拿著便當,打開蒸籠的門,正準備要把便當放到蒸籠裡時,阿國竟搶先把便當放了進去,還推了阿強一下,阿強火大,就狠狠的撂下一句話:「你給我注意,下次不要再被我碰到,要不然就給你好看」,這句話算不算是恐嚇?

解析:
(1)只要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五種中之任何一種或數種的事情,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就會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
(2)只要被恐嚇的人會感到害怕,就會構成恐嚇罪,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必要。
(3)本案如阿國對阿強恐嚇的行為會感到害怕時,阿強就會構成恐嚇罪。

貳、法律常識-生活法律:
紅單子上簽別人的名字,妥當嗎?
案例:
俊甫因為酒後開車,又在高速公路超車被警察攔查,而被吊扣駕照,過幾天,俊甫又開車闖紅燈,被警察當場攔下開紅單,警察問俊甫叫什麼名字,俊甫想一想自己的駕照被吊扣,報哥哥俊章的名字好了,就說他是俊章,並在紅單上簽俊章的名字,俊甫會不會有事?
解析:
(1)一般所謂的「紅單子」就是指「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2)警察填寫之後,會交給違規人簽收,違規人雖然只有簽名,但簽名的意思是表示「我是XXX,確有如通知單所載的違規事項」,所以,在刑法上是論以偽造文書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法律常識-生活法律:
青少年白吃白喝,會不會構成犯罪?
一、案例事實
小英與小明都未滿十八歲,兩人國中畢業後,平時均無所事事,遊手好閒。某日,小英與小明忽然心血來潮,想至大餐廳大吃一餐,餐後因身無分文,準備開溜之際,為服務生發現扭送派出所,經移送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後,法院如何處理?
二、法律解析
(1)本案例小英與小明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
(2)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係以行為人使用詐術,欺罔他人,使其陷於錯誤,而將本人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為構成要件,所以使人交付財物與施用詐術,彼此相互間有因果關係,才能成立此罪。
(3)小英與小明,明知自己身無分文,卻心存僥倖至大餐廳白吃白喝,顯係利用一般餐廳先吃後付習慣,使餐廳誤信其有付款能力,且有付款意思,而供應酒菜,此種使餐廳誤信為正常的交易,而騙取食物的行為,應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
(4)未滿十八歲的少年觸犯刑罰法令,警察機關應一律移送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少年法庭調查結果:A.如果少年所犯罪名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者(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官,B.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官(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除了上述二種情形以外,少年法庭即以少年保護事件處理。
(5)本案例小英與小明之行為,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本罪法定刑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少年法庭調查結果,除非認為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情形,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官,即進入少年刑事案件程序;如認為以不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裁定以少年保護事件審理之,即以少年保護程序處理。

 

 

上版日期:98-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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