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性騷擾及職場性騷擾?

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二)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二、概念化的定義:

一切不受到歡迎的,與性別有關的言行舉止,讓被行為者感到不舒服,不自在,覺得被冒犯,被侮辱;嚴重時,甚至會不當影響被行為者正常生活之進行,或人格尊嚴之損害,亦即:

(一) 性騷擾可能發生在異性間及同性間且都有可能成為性騷擾者或是被性騷擾者。

(二) 性騷擾不一定要跟「性」或「身體」有關,包含「性別騷擾」。

(三) 性騷擾的構成要件雖首重被行為人的主觀感受,但也兼顧客觀的認定標準,如「合理的被害人」等衡酌事發情境。

三、法律效果:

性騷擾行為可能導致刑事、民事賠償及行政懲處。

四、常見的性騷擾樣態:

下列事件可能構成性騷擾:

(一) 不受歡迎且違反對方意願之言詞:

開黃腔、評論身材、長相並給予不當稱呼,如「波霸」、「洗衣板」、嘲笑性別特質,如「娘娘腔」、「男人婆」等稱謂探詢他人之隱私、性傾向、性生活等談論自己的性隱私、性生活、發表歧視同性戀之言語將一般談話內容「情色化」。

(二) 不受歡迎且違反對方意願之行為:

在擁擠的公車或捷運上,故意摩擦下體趁人不備時,襲胸或摸臀故意碰觸、撫摸對方身體色瞇瞇盯著對方身體、偷窺、偷拍、獻寶(暴露狂 )、展示色情圖片、利用職權或機會,脅迫對方提供性服務,以神棍以改運為名,脅迫信徒發生性行為。因對方拒絕提供性服務,阻撓或剝削對方取得應有權益,如房東追求房客不成,無故中止租賃契約。

(三) 利用各種媒體,散播他人與「性」有關之私密資訊:

散發黑函,傳述有關他人之性器特徵於網路討論版,討論他人之性偏好利用手機,散發有關他人之性生活之訊息於廁所、黑板、佈告欄塗鴉,描述他人之性隱私。

(四) 不受歡迎且違反對方意願之過度追求或暴力分手過份追求或不當追求,如,死纏爛打、跟蹤糾纏、持續以電話或電子郵件追求。如何避免性騷擾他人?

五、四不二要原則:

(一) 四不:

1.當不確定自己的言行是否為對方所歡迎,寧可先不要說或不要做。

2.如果察覺到自己的言行是不受歡迎時,應不要繼續說或繼續做。

3.不要將對方的「友善」誤解為「性趣」。

4.不要利用對方的仰慕或信任,遂行性騷擾行為。

(二) 二要:

1.要敏感察覺自己與對方是否存有結構性與個性差異,「結構性差異」是指雙方的權力、體力、地位或資源不相等;「個別性差異」是指彼此擁有不同身體界限、認知標準、品味偏好及價值觀等。

2. 若察覺與對方存有上漲差異,且具優勢者(如主管、老師、身強體壯者)更應嚴守專業倫理及尊重差異等人際亙動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