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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

日期:104-09-14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



應備證件

1.申請書1份。

2.應備證明文件:

(1)本國人: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或戶口名簿正本(持戶口名簿辦理者需另出示有相片之證件)。

(2)大陸港澳地區居民: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其他相關證件正本。

(3)外國人:護照或外僑居留證正本。

(4)正本驗畢歸還,需加註英文姓名者,請另檢附護照基本資料頁正本或影本。

3.證書費:

(1)國內申請:每份新臺幣100元,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自第2份起每份收費新臺幣20元,可報值郵寄至本局,或至郵局購買匯票,戶名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2)國外郵寄申請:每份美元7元(港澳地區每份美元6元)(均限紙鈔,己含國際航空掛號郵資)。

4.非本人申請者,請另檢附申請人印章或經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之委託書1份(申請書上備有委託書欄位),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承辦單位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外事科

地址:03-9353921

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二段167號


上版日期:10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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