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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112年3月24日公告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提高」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及不依標誌、標線、閃光號誌停車再開之罰責,並自112年3月31日施行

日期:112-03-28    

(!)(!)鑑於行人事故及非號誌化路口事故率高,為建立汽機車駕駛人遇行人及於非號誌化路口之停讓觀念並落實遵守。
👮‍♀️👮交通部112年3月24日公告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提高」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及不依標誌、標線、閃光號誌停車再開之罰責,並自112年3月31日施行,相關罰責如下:
(1)、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及轉彎時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
⚠️罰責:機車處罰1,200元、汽車處罰3,600元。
(2)、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若不暫停讓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罰責:機車處罰2,400元、小型車處罰4,800元、大型車處罰7,200元。 

❤️禮讓行人🚶,讓您我的家人都有條安全回家的路。❤️

以下圖片來源:運轉台南好交通臉書專頁

運轉台南好交通

車讓行人

上版日期:112-03-28
下版日期:1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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