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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分局97年12月份網路宣導資料

日期:97-12-10    聯絡人:    聯絡資訊:

三星分局97年12月份網路宣導資料

壹、常見詐騙案例犯罪手法及預防方式

網路聊天陷阱多,援交詐騙加恐嚇,1個月近200人被騙!

   網路聊天成為詐騙集團利用工具,據警方統計今年10月,因為援交遭詐騙的報案件數約200人,被騙者以70年以後出生男性佔最多數(6成)、其次是60年以後出生(2.5成),而其中還包括2位未滿18歲的高中生。歹徒以網路聊天或撥打電話為媒介,主動向被害人搭訕並暗示可從事性交易,待約定見面時卻避不見面,改以電話遙控被害人必須前往自動提款機進行「身分辨識」,被害人多數抱著好奇心理跳進陷阱,未料若不遵從歹徒指示匯款,立刻遭到恐嚇,從可有可無的好奇交友心理,突然墜入被恐嚇的極度驚恐狀態,被害人即使多次匯款,仍無法滿足歹徒一再需索,直到向警方報案才得到真正的平靜。

 

    曾經被騙的劉先生,向警方投書提到他的親身遭遇,一開始他在網路上遇到一位自稱coco的女子搭訕,並傳送美女照片,接著自我介紹她白天在小公司上班,晚上兼差做泰國浴按摩,價錢是兩小時收費3000元,後來他與coco相約見面,但久等卻不見人影,此時卻接到電話要求他去自動提款機操作,理由是因為是色情交易,怕遇到警方查緝,所以要在見面前先確認不是警察身分才能見面,劉先生抱著好奇、姑且一試的心理,按照電話指示一再操作自動提款機,想不到存款被轉走之外,還不斷遭恐嚇,歹徒稱因為操作錯誤造成系統損壞,要求賠償否則會派○○幫的小弟到他家附近徘徊,最後他在忍無可忍、精神狀態極度恐懼的情況下向警方報案,才知道一切都是騙局。

    被害人當中有2名未滿18歲的高中生,其中一位在「豆豆聊天室」與網友約定時間見面,他因害怕而並未赴約,卻仍接到恐嚇電話,歹徒聲稱約好時間就不能反悔,並要他賠償損失,他先是匯款,歹徒又以不夠賠償要他想辦法,於是他將父親的兩張提款卡,交由計程車司機轉交歹徒,結果存款被盜領了30萬元,經由父親陪同報案後,才擺脫了恐嚇電話陰霾。警方呼籲,援交詐騙三步曲是「1.相約見面-2.操作ATM3.恐嚇匯款」網路聊天陷阱多,因此一定要拒絕主動邀約的網友,並謹記「只有報案,才能終結歹徒永無止境的恐嚇!」。

165反詐騙專線報案排行榜第3名「援交、婚友詐騙」,其中因援交或網路聊天室遭詐騙案件屢見不鮮,著名奧運國手被聊天室網友詐騙案喧騰一時,仍未對民眾產生警惕效用。

警方呼籲,網路聊天陷阱多,一定要拒絕主動邀約的網友,謹記「只有報案,才能終結歹徒永無止境的恐嚇!」。 

貳、著作權侵害 

l  行為態樣與具體手法

(一)資料上傳、下載:在網路上將文章、圖畫、音樂或影片等著作上載,下載,轉貼,傳送,儲存,都是屬於重製的行為,如果未經同意的話,將會侵害到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

(二)E-mail轉寄:在網路上以 E-mail 轉寄他人所創作的文章、圖畫、音樂、影片等著作時,均會造成「重製」他人作品之情形。將這些作品轉寄給多數人時,即無法被認為是著作權法上之合理使用,除非所轉寄的屬於著作權法不保護的法律、命令、公文、標語、表格等作品外 ( 請參照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 ) ,否則即有可能侵害他人的「重製權」。

(三)放在網上供他人瀏覽、觀賞或聆聽:著作人在網路上的權利,除了重製權之外,另外還享有公開傳輸權,所以重製別人的著作,放在網站上提供給大家瀏覽,觀賞或聆聽,除了要取得重製的授權外,還必須取得公開傳輸的授權。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把別人的著作放在網路上讓更多的人瀏覽、觀賞或聆聽,不但會造成侵害重製權的問題,還會侵害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公開傳輸權。 

l  法律規範

著作權相關罰則:著作權為私權,對於侵害,如僅涉及權利人個人法益,為尊重著作權人,著作權法§100維持告訴乃論
但由於數位化重製技術的進步,以光碟為媒介物侵權情形日益嚴重,為了有效遏止此種犯罪行為,著作權法將意圖營利而製造盜版光碟,以及藉販賣方法散佈盜版光碟的行為增列為非告訴乃論,以解決盜版品大規模的製造及販賣,在查緝行動上所造成的困難。

l  注意事項

        軟體不屬於合理使用範圍,購買軟體時,你只買到使用軟體的權限而無其所有權。共享軟體、免費軟體、自由軟體和公共區軟體:

(一)共享軟體可因測試之目的進行安裝及試用,但應於試用到期時立即移除。

(二)免費軟體可下載、安裝使用,但不得修改及用於謀利。

(三)自由軟體仍有著作人格權,可安裝使用及修改。

(四)公開軟體則無任何限制。

 

參、青春平安守則 - 妨害性自主篇 

 

l  行為態樣與具體手法 

1. 約會性侵:許多性侵害常常都是熟人所為,藉由取得受害者之信任,而將被害人單獨約至偏遠地點或個人所支配場所以逞獸慾。

2. 網絡交友性侵:許多網友於網路聊天室認識其他網友,就答應相約見面,卻未了解對方實際身份及預防被害措施,導致被限制行動自由及性侵害。

3. 女性夜歸受侵害:利用夜歸女子深夜落單,於偏僻場所對其進行性侵害。

4. 幼年性交:(1)利用未滿18歲之青少年懵懂無知或誘騙與其發生性行為。(2) 情侶彼此愛慕進而發生性行為,但對方未滿十四歲仍然可能觸法。

5. 猥褻:對異性身體充滿好奇心,而故意觸碰身邊其他人之身體或私密部位。

6. 性騷擾: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 

l 法律規範

     依照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l  注意事項

     113 全國婦幼保護專線』:這是支二十四小時免付費的求助電話,只要民眾撥打這支電話求助,專線系統就會為您將電話轉接到您所在位置當地的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由專業的工作人員提供各項線上諮詢服務。

 

上版日期:97-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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