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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分局98年11月份網路宣導資料

日期:98-11-03    聯絡人:    聯絡資訊:

三星分局98年11月份網路宣導資料

 

壹、法律常識-生活法律(1):


姊姊妹妹站起來
一、案例
竹君又被救護車送到醫院急診了,竹君的媽媽美霞聞訊趕到醫院,女婿志雄立刻跪在面前痛哭流涕懺悔不已,「媽!都是我不好,我不該喝了酒又打人,媽!請您再原諒我一次!」美霞看著病床上因為被志雄毆打而仍昏迷不醒的竹君,茫然的想著「要再勸女兒原諒志雄嗎?如果不原諒又能怎麼辦呢?」
二、法律解析
過去大家都認為「法不入家門」、「夫妻床頭吵床尾和」、或是「清官難斷家務事」,,以致於夫妻吵架打傷對方事件,大部分在親友圈裡,就被以「勸和不勸離」的心態給勸解掉,有些提起告訴到警察局或司法機關的案件,經常也是罵一罵勸一勸,最後以告訴人撤回告訴來結案。
事實上家庭暴力並不是家務事,在許多件因婚姻暴力而引起的殺夫案件發生後,這個課題終於引起了社會的重視。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家庭暴力防治法」經總統公佈實施,使得那些原先躲在黑暗角落哭泣的受虐婦女及兒童得以重見天日。
案例中,志雄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之罰金。如果因而致竹君死亡或重傷,分別可處以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惟須特別注意的是,傷害罪是屬於告訴乃論,竹君必須於被毆打之時起算,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否則就喪失告訴權。
由於本件是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竹君可以向家庭暴力發生地的警察局報案,自行或請求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禁止志雄再對她作出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的家庭暴力行為,情節嚴重時,還可以請求禁止志雄直接或間接對於她為騷擾、通話或通信或其非必要之聯絡行為或命志雄遷出竹君之住居所或命志雄遠離竹君之住居所、學校及工作場所等內容之保護令。此時志雄如果不遵守保護令的內容,則係觸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違反保護令之刑責,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另外,法官如果認為志雄可能會一犯再犯,反覆對竹君為家庭暴力的傷害行為,則在竹君已提出合法告訴之前提下,也可以認為有羈押的必要,而對志雄為預防性的羈押,以避免竹君的一再受害。

貳、法律常識-生活法律(2):


用分期付款的汽車可以典當嗎?
案例:
珊珊用分期付款買了一部拉風的豐田跑車,除了交頭期款十二萬元外,其餘分卅六期繳納,每月一期,每期二萬二千元,但珊珊每個月才賺了三萬五千元,又要給父母生活費八千塊錢,不料,五個月後,又失業,實在沒有辦法再繳下去,只好送到當舖當了四十多萬元,怎知,豐田中部汽車公司竟告珊珊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是怎麼一回事?
解析:
(1)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2)典當就是出質,是動產擔保交易法禁止的行為,如果債務人想要典當換取金錢使用,就是違反了動產擔保交易法之規定,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法律常識-生活法律(3):


商家表示不追究是不是就可以沒事?
案例:
一個學生逛N0VA,看到一部剛剛上市的名牌手提電腦,但沒錢買,就找了一張型錄,蓋在那部手提電腦的上面,左看右看確定沒有人注意時,將手提電腦帶走,後來,商家發現該手提電腦被偷了之後,從監視錄影帶發現竊盜的全部過程,及清晰的小偷臉部影像,遂透過媒體呼籲那名小偷趕快歸還,他不再追究,試問這名學生的行為是不是就可以不構成竊盜罪?
解析:
這名學生偷走手提電腦的行為應該是確定構成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並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三百元以下之罰金,司法警察應移送檢察官偵辦,固屬無疑,但在我國刑法採教育刑主義,及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來說,除了對這名學生提起公訴,並科以刑罰外,如果這名學生歸還電腦,表示悔過,店家表示不再追究時,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下列較為寬容的處理方式:
(1)這名學生於檢察官偵查中自白不諱,且歸還所偷的手提電腦,而這名學生過去也沒有犯罪的前科,商家又表示不再追究時,檢察官可以依刑事訴訟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給予職權處分(認定構成犯罪,但原諒他)。
(2)檢察官也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命這名學生服八十小時以上的義務勞務。

 

 

 

上版日期:98-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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