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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通過「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

日期:112-09-04    

為確立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方針,強化各級政府道安運作機制、各級政府依權責推動及落實成效監督、提供足夠道安預算等,行政院通過交通部擬具「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交通部表示,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俾以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本次立法係為改善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死傷狀況,草案中明定各道路交通安全關係者的責任,確立人、車、路、汽車運輸業、教育宣導、執法、救護、保險、研究與發展等九大面向之基本政策,並規範道安計畫及道安推動組織,規劃於行政院成立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凝聚各部門、各級政府等力量,落實分工及執行,全面積極改善道路安全。

草案中也要求各級政府應規劃提供足夠經費、落實資訊公開、資料互助及官學民共同參與等推行方式,提升政府與國民對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視,符合社會大眾對道路交通安全的期盼及需求,以期建立以人為本道路交通安全環境,達成道路交通事故零死亡願景。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計有「總則」、「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政策」、「道路交通安全計畫」、「道路交通安全會報」及「附則」共5章,計27條,其要點如下:

一、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各級政府、事業及國民共同維護改善道路交通安全之責任。(草案第二條)
三、中央及地方政府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草案第三條至第四條)
四、車輛或零組件之製造、銷售、維修者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草案第五條)
五、車輛所有人、駕駛人及行人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草案第六條至第八條)
六、道路交通安全之各項基本政策。(草案第九條至第十七條)
七、中央政府及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計畫。(草案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
八、中央政府及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組成及任務。(草案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
九、各級政府為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政策或措施,應規劃提供足夠經費,為改善交通安全之用。(草案第二十三條)
十、各級政府應定期公布並檢討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計畫執行成果等資訊。(草案第二十四條)
十一、各級政府為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業務得協調有關機關提供資料或其他必要之協助。(草案第二十五條)
十二、機關(構)、法人、團體、學者專家及個人共同參與及加強推動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措施。(草案第二十六條)

資料來源:交通部道安會

上版日期:112-09-04
下版日期:1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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