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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分局98年9月份網路宣導資料

日期:98-09-10    聯絡人:    聯絡資訊:

三星分局98年9月份網路宣導資料


壹、 法律常識-生活法律(1):
丈夫有外遇,可不可以要求分居?
案例:
美玲和文育結婚才三個月,美玲發現文育竟然在外面有女朋友。在和文育大吵一架後,美玲決定和文育分居,但不知該和文育談判或向法院起訴?
解析:
依民法第一千零零一條的規定,夫妻互負有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依實務上的解釋,夫妻是可以用約定的方法達到分居的目的,但是不能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對方分居,不過可以要求法院為他們的分居進行和解。

貳、 法律常識-生活法律(2):
在上訴期間過了之後,能不能再上訴?
案例:
「榮華」是縣政府工務局的技士,因一件未按圖施工的工程,勉強同意驗收,而犯了圖利罪,被檢察官提起公訴,但地方法院判無罪,承辦檢察官在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收受地方法院無罪的判決,到了十一月廿七日才提起上訴,也就是在超過上訴期間兩天後才上訴,這位檢察官的上訴效力如何?
解析:
(1)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上訴期間為十天,自收受判決後起算,本案檢察官是在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收受判決,其上訴期間應於九十年十一月廿五日屆滿。
(2)本案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就已經確定,檢察官於上訴期間屆滿後才提起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高等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3)所謂檢察官收受判決,是指法院將判決書送到檢察官的辦公室,並不是檢察官高興收的時候才收的時候。
(4)所謂的上訴,是指檢察官的上訴書送達法院,並經法院收文的時候,不是指寫好上訴書的時候。

參、 法律常識-生活法律(3):
網住孩子的心是消弭犯罪的良方
今年十歲的小菁面貌姣好、身材瘦高、個性內向且不擅言辭,是國小四年級的學生。小菁有一個健全美滿的家庭,父母皆任公職,家境小康、衣食無虞。但是,誰都料想不到小菁雖然生長於人人稱羨的家庭,行為卻出現了嚴重的偏差。
一天,小菁的級任導師告知小菁的父母,班上某位同學在小菁的座位發現自己遺失的筆記本,由於筆記本的款式十分特殊,因而小菁遭到同儕強烈的懷疑。小菁的父母為此十分震驚,經過再三的盤問,小菁仍矢口否認,堅稱對此事毫不知情,可能是同學惡作劇想嫁禍給她。導師在苦無證據的情況下,也是莫可奈何,但事情並未就此結束。
小菁的班上時常有同學遺失物品,小菁也理所當然的成為眾矢之的,每個人都懷疑小菁並刻意疏遠她,使她成了獨行俠,沒有任何的朋友。老師將一切看在眼裡,覺得事態嚴重,便和小菁的父母進行溝通,希望他們能多多關心小菁,藉此了解她的行為是否有偏差。


某日,小菁的母親清理小菁的臥房時,意外的發現許多新潮的文具用品,小菁的母親心裡明白這些東西並非小菁所有,深感問題頗為嚴重,必須立即導正小菁的偏差行為。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此案例打破了偷竊者通常來自於貧窮或問題家庭的刻板印象。小菁在輔導老師的協助引導之下有所悔悟,並表示她的父母親總是認為文具用品耐用最重要,新潮文具的價格和品質往往不成正比。因此,小菁從未擁有屬於自己的新奇文具。不論是神奇寶貝文具組或是布丁狗資料夾,她都只能投以羨慕的眼光,永遠不可能成為它們的主人。
在好奇心作祟及強烈慾望的驅使下,小菁竊取他人物品並據為己有。此種行為,已明顯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惟各國法律對於未成年犯罪莫不規定特別之處遇,給予心智尚未成熟的少年有自新向善的機會。小菁雖然不屬於少年事年處理法所規定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然而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立法精神,就是以保障少年健全成長為主要目的,因而,將少年事件處理法的適用範圍擴大為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當有觸法的行為發生時,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規定處理,但仍應參酌兒童福利法之規定。因此,小菁仍可移送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規定處理。
每一個誤入歧途的生命,都是一個遺憾,所付出的社會成本更是不言可喻。未成年的孩子身心發展尚未健全,父母及師長都有義務和責任付出愛心及耐心陪伴孩子成長,相信多一份關心就少一次犯罪,讓「關心」成為防治犯罪的最佳利器。

 

 

 

上版日期:98-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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