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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分局98年12月份網路宣導資料

日期:98-12-01    聯絡人:    聯絡資訊:

三星分局98年12月份網路宣導資料

壹、 法律常識-生活法律(1):
信用卡的識別碼在那裡?
案例:
小玉看報紙廣告可以用信用卡郵購秘錄器,便依報紙的表格填寫自己的姓名、年齡、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信用卡的四組各四位數的號碼後,傳真到郵購公司,第二天,公司的小姐打電話問小玉:「妳的識別碼幾號?」小玉弄不清楚識別碼在那裡?
解析:
信用卡的正面有發卡銀行的名稱及四組各四位數的卡號,識別碼則在背面名條上靠近右端的地方,是一組三位數的號碼,它是銀行以電腦亂碼設定的號碼,通常這三個號碼是保密的,是作為銀行確認是不是真正持卡人刷卡,如果有被冒刷或有可能是偽卡時,發卡銀行會立即停止信用交易,並通知真正之持卡人將信用卡繳回,再另發新卡,但另發的新卡,其四組各四位數的卡號雖然相同,但識別碼則已經變更,所以,除了絕對有必要外,不要隨便將識別碼告訴別人。

貳、 法律常識-生活法律(2):
拷具歌星的CD專輯供自己欣賞有沒有犯法?
案例:
麗麗是某大學二年級的學生,她喜歡聽張惠妹的歌,她的同學文成有一張張惠妹的專輯,麗麗想只是自己聽聽而已,用燒錄機自己燒錄一張,有沒有犯法?
解析:
一、為什麼我國著作權法要處罰盜版每一張光碟片,都是製作人集中人力、財力與物力細心產製的結晶。他們投下龐大的製作費用,推出這些為人喜愛的光碟產品,除了促進社會文化發展以外,也期望在市場上獲取他們應得的報酬。所以我國著作權法對於這些屬於文學、科學、藝術以及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給予保障。
二、歌星出版CD的目的在於賺取金錢,麗麗要聽張惠妹的歌,原應該自己買一張張惠妹的CD,或是向同學借CD,如果擅自以燒錄機燒錄一張張惠妹的CD,就不能說沒有侵害到張惠妹的著作權。
三、著作權法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罰之範圍包括供自己及營業使用,只是處罰之輕重不同而已:
(1)供自己使用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供銷售或出租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3)供銷售或出租,並以銷售或出租賺取生活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參、 法律常識-生活法律(3):
駕車不小心發生車禍,撞倒機車,可以逃逸嗎?
案例:
「大頭仔」是砂石車的司機,滿載砂石,正要北上,路過大甲溪橋的橋頭時,右邊來了一部機車,從後視鏡看不到,就直接右轉,撞到了機車騎士,人車倒地,右腿骨折,當時,恰好是晚上十點多,「大頭仔」發現後,應該是下車救護呢?或是了算了呢?
解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至六個月;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所以,「大頭仔」應該要先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可以任意離開,要不然就會被吊銷駕駛執照。
且刑法第第一百八十五條條之四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故駕車肇事,除要論以過失致人於死或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外,如果於肇事後逃逸,會另外再加一個肇事逃逸的刑事責任。
 

 

 

上版日期:9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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