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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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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書

日期:112-08-14    

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書

一、因汽車交通事故致體傷、殘廢或死亡者,除單一汽車交通事故之駕駛人 ,或受害人之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行為(例如飲酒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汽 車)等所致外,受害人或其繼承人均可依法申請保險金或補償金,且手續 簡便,無須另支付費用委託他人代辦,詳情可向各地產物保險公司總、 分支機構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電話:0800565678) 查詢。為了提供更快、更好的理賠或補償服務,並請被保險人或受害人 或其繼承人於事故發生五日內,將事故發生的當事人、時間、地點及經 過情形等資料,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二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於交通事故現場處理完畢七日後,在辦公時間內 前往處理單位查詢事故處理情形,並可申請閱覽或核發道路交通事故現場 圖、現場相片;另於事故發生三十日後,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 析研判表」。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三、車輛損毀或財物損失案件,請自行協調理賠,或向(鄉、鎮、市、區)公 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民事賠償警察機 關不受理、不干涉)。

四、有人員受傷案件,刑事傷害責任部分,被害人得於事故發生後六個月內, 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偵查隊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得附帶民事 訴訟);民事賠償部分得自行協調理賠,或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 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

五、當事人得於事故發生當日起六個月內逕向基宜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 會(地址:宜蘭縣五結鄉中正路二段9號(宜蘭監理站二樓)、電話:03- 9323960)申請鑑定。

六、當事人對於肇事違規罰單舉發內容若有異議,請逕向應到案之交通事件裁 決所(監理所、站)提出申訴或向法院聲明異議。

上版日期:112-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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