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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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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申請程序

日期:112-05-09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受理民眾申請案件項目暨程序表

申請項目

應具備文件及注意事項

主辦單位

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

一、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於交通事故現場處理完畢七日後,在辦公

  時間內前往處理單位查詢事故處理情形,並可申請閱覽或核發道

  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相片;另於事故發生三十日後,申請提

  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

  申請人負擔。

二、車輛損毀或財物損失案件,請自行協調理賠,或向(鄉、鎮、市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

  民事賠償警察機關不受理、不干涉)。

三、有人員受傷案件,刑事傷害責任部分,被害人得於事故發生後六

  個月內,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偵查隊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

  告訴(得附帶民事訴訟);民事賠償部分得自行協調理賠,或向(鄉

  、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訴

  請審理。

四、當事人得於事故發生當日起六個月內逕向基宜縣區車輛行車事故

  鑑定委員會(地址:宜蘭縣五結鄉中正路二段9號(宜蘭監理站二樓

  )、電話:03-9323960)申請鑑定。

五、當事人對於肇事違規罰單舉發內容若有異議,請逕向應到案之交

  通事件裁決所(監理所、站)提出申訴或向法院聲明異議。

六、承辦單位:轄區派出所、分局第四組。

七、申請方式:親自到場或委託他人辦理。

 

臺灣省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轄區範圍及受理申請窗口

第四組

03-9893222

 

民眾舉家外出加強巡邏申請

一、應備証件:免。

二、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三、承辦單位:分局第一組。

四、申請方式:轄區派出所、勤務中心、110受理並核轉。

五、備註:以電話、郵寄、EMail或親 自到場辦理。

第一組

03-9893243

 

失竊証明申請

一、應備証件:

(一)、失竊應檢附行車執照或來源證明文件。

(二)、財物失竊以口頭申報為主,檢附來源證明為輔。

二、處理期限:車輛失竊:半天。

              財物失竊:四天。

三、承辦單位:分局偵查隊或派出所。

四、申請方式:親自到場或委託他人辦理。申辦財物失竊證明者,得以電子郵件線上申辦。

五、備註:受理時間:機車失竊30分鐘、汽車失竊2小時。以電子郵件申辦者請與承辦人連絡與確認。

偵查隊

03-9892607

護照、一般遺失物遺失證明申請

一般遺失物:

一、應備証件:

(一)本人親自辦理須身分證、印章。

(二)委託代辦須附雙方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

(三)未成年者由父母或親屬代辦者,代辦人須附身分證、印章及申請人戶口名簿。

二、處理期限:五天。

三、承辦單位:

(1)分局偵查隊(一樓)。

(2)申請一般遺失物證明者,得以電子郵件線上申辦。

四、申請方式:備委相關證件親自或委託他人到發生地轄區分局偵查隊填具申請表。

五、備註:以電子郵寄線上申辦方式申請,請先與承辦單位電話聯繫與確認護照遺失:

一、應備証件:親自攜帶身分證、印章辦理。

二、處理期限:一小時。

三、承辦單位:

(1)分局偵查隊。

(2)申請一般遺失物證明者,得以電子郵件線上申辦。

四、申請方式:

五、備註:以電子郵寄線上申辦方式申請,請先與承辦單位電話聯繫與確認。

偵查隊

03-9892607

集會遊行申請

一、應備証件:

(一)集會申請書1份,應附集會處所所有人或管理人(單位)同意文件。(遊行應檢具詳細路線圖)於6日前向本分局提出申請。

(二)代理人同意書。

(三)糾察員名冊。

二、處理期限:3天。

三、承辦單位:分局第三組。

四、備註:
(一)親自或委託他人辦理。

(二)郵寄。

(三)向本分局申請,如遊行路線橫跨2個以上分局者向警察局保安科申請。

五、備註:

(一)申請人應於6日前提出書面申請,但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而有正當理由得於2日前提出書面申請。

(二)核定通單應於受理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惟前項2日前提出者則為24小時內通知申請人。

第三組

03-9894124

受理失蹤、行方不明人口報案與撤銷查尋

一、應備証件:最近相片一張,及戶口名簿或當事人年籍證明文件。

二、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三、承辦單位:轄區派出所。

四、申請方式:派出所值班或警勤區佐警受理。

五、備註:攜帶應攜證件向承辦單位申請。

受理失蹤、行方不明人口報案與撤銷查尋流程

一、步驟一:

(一)、繳交最近相片一張。

(二)、戶口名簿。

二、步驟二:

(一)、轄區派出所受理。

(二)、填具受理失鏦人口案件登記表。

三、步驟三:

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乙件、筆錄、電腦表送分局戶口組。

四、步驟四:

受理他轄者轉轄區分局及戶政事務所。

各分駐(派出)所

槍枝執照申請

一、應備証件:

(一)、申請書3份、擔保文件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2寸半身正面脫帽照片6張。
(三)、槍枝來源證件影本1份。

(四)、槍照費:魚槍、空氣槍新台幣30元、其他槍枝60元。

(五)、國民身份証影本1份。

二、處理期限:14天。

三、承辦單位:分局第三組、警察局保安科。

四、申請方式:親自到場辦理(轄區派出所)。

五、備註:

(一)槍照申請書連同應繳證件由轄區派出所受理並對保後送分局核轉警察局核處。

 (二)分局7天、警察局7天。

第三組

03-9894124

受理人民或團體入山許可證申請案件


一、臨櫃申請:

提申請書、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入山人員名冊、登山社團應附登山計畫書及登山路線圖,由受理單位審核後,核發入山許可證。

本分局為便利民眾申請進入山地管制區,於三星分局第三組、大同分駐所、明池派出所、太平山派出所設置辦理山地管制區入山申辦處所,全天候均有受理服務。

二、網路申請:民眾上網至內政部警政署網站→申辦案件→入/出山地管制區之申請,登錄相關資料,待各縣市警察局承辦人審核後,於1 至3日內即可自行列印入山許可證。
 

第三組

03-9894124

 

槍枝價繳申請

一、應備証件:

(一)填寫報繳自衛槍枝報告書1式2份。

(二)自衛槍枝及執照。

(三)由派出所製作筆錄,轉分局三組辦理。

二、處理期限:3天。

三、承辦單位:各派出所、分局保安組。

四、申請方式:統一收發管制。

五、備註:親自到場辦理。

第三組

03-9894124

人民或團體收藏刀械申請

一、應備証件:

(一)、申請書3份。

(二)、申請個人身分證影本1份或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影本1份。

(三)、刀械彩色圖例(照片)6份,並詳述刀柄、刀刃長度及是否有開鋒等特徵。

(四)、承製工廠或代理進口公司執照等證明文件影本各1份。(加蓋工廠或公司負責人章)

二、處理期限:14天。(分局9天、警察局5天)

三、承辦單位:轄區分局第三組、警察局保安科。

四、申請方式:親自到轄區派出所辦理。

五、備註:申請書連同繳證件由轄區派出所受理並對保後送分局核轉警察局核處。

第三組

03-9894124

上版日期: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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