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於交通事故現場處理完畢七日後,在辦公
時間內前往處理單位查詢事故處理情形,並可申請閱覽或核發道
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相片;另於事故發生三十日後,申請提
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
申請人負擔。
二、車輛損毀或財物損失案件,請自行協調理賠,或向(鄉、鎮、市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
民事賠償警察機關不受理、不干涉)。
三、有人員受傷案件,刑事傷害責任部分,被害人得於事故發生後六
個月內,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偵查隊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
告訴(得附帶民事訴訟);民事賠償部分得自行協調理賠,或向(鄉
、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訴
請審理。
四、當事人得於事故發生當日起六個月內逕向基宜縣區車輛行車事故
鑑定委員會(地址:宜蘭縣五結鄉中正路二段9號(宜蘭監理站二樓
)、電話:03-9323960)申請鑑定。
五、當事人對於肇事違規罰單舉發內容若有異議,請逕向應到案之交
通事件裁決所(監理所、站)提出申訴或向法院聲明異議。
六、承辦單位:轄區派出所、分局第四組。
七、申請方式:親自到場或委託他人辦理。
臺灣省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轄區範圍及受理申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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