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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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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安預防犯罪宣導-詐欺犯罪原因分析】

日期:104-02-20    

【春安預防犯罪宣導-詐欺犯罪原因分析】

刑法上所定之詐欺罪,係指嫌犯以不法之手段或詐術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之財物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而所謂「詐術」乃指以「欺騙」之方法,使人陷於錯誤而為交付,從而取得本人或第三人所操有之財物。所謂之「詐術」,所施用之方法無明確之限制,如以驅鬼代人治病、詐取財物;律師承辦民刑事訴訟、詭稱法官需賄、吞沒入己,或以其半數與相對人和解;或以結婚為餌、騙取禮金而逃逸、或虛設公司行號、詐取貨物及貸款等,或以招攬民間互助會,再偽稱其他人得標詐領會等等,均屬詐欺之行為。
是以詐欺犯罪當為財產性犯罪,究其發生原因除嫌犯惡意設局詐騙被害人、或乘其精神未能辨識,而乘機詐取財物外,另一方面又有被害人本身因貪圖暴利,而誤陷嫌犯所設計之騙局使然。以目前發生之詐欺案件,大致可區分以下幾種類型:


金融方面:
以民間互助會招攬會腳,再乘彼此相互不認識為會首利用詐標會款,事後藉機倒會逃逸。
嫌犯以虛設公司行號,假冒他人名義,偽稱購買物品,再以空頭支票,偽稱倒閉、出國等,藉機詐取財物。
以進出口貿易開立假信用狀,詐騙貨主財物等。
民國84年月台北市警局曾破獲嫌犯偽造銀行假定存單,並利用銀行之辦公處所,誆稱被害人存款可獲取較高利息之謊言,詐騙金額達數億元。

 
宗教斂財:
近來因宗教盛行,嫌犯利用被害人誠心向教或因時運不濟求神占卜之心態,藉機詐騙信徒花錢解厄、或購買蓮座、靈骨塔、祭品器物等,乘機歛財。
 
騙術詐財
如金光黨利用被害人貪財之心理,誆稱騙取另一人(由騙徒偽裝神智不清或呆子等)財物,藉機要求被害人領取存款,嫌犯再伺機予以調包成白報紙詐取財物。
有部份女性嫌犯利用單身老人(尤以老榮民居多)寂寞無伴之心理、伺機和渠親近或偽稱要與其結婚,而騙取其財物。
利用兒童或成人偽裝成肢體不全或和尚、尼姑等,於市場、公共場所等處,詐騙過人之錢財。
嫌犯偽稱海關關員至超商兜售高級拍賣物品,再以香煙或果汁飲料,迷昏屋主伺機調換成其他便宜貨品而予詐財。
 
不實廣告詐財:
嫌犯利用不實及誇大之廣告,促銷其產品,使購買者失察而購入名實不符、或價格懸殊之物品,而坊間最常見到有減肥、隆胸、治癒百病、壯陽等廣告、色情廣告(如書刊、錄影帶、指油壓、伴遊徵友等)等。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關心您!

上版日期:10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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