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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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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分局「捍衛行人路權大執法」公告!!

日期:101-11-01    

 

三星分局「捍衛行人路權大執法」公告!!
 

全國警方從今天凌晨零時起,同步展開為期半年(101年11月1日起至102年4月30日止,為期6個月。)的行人路權大執法,強力取締不禮讓行人的汽機車,並舉發擅闖馬路的違規行人,達到提升民眾守法觀念,降低交通事故發生之效果。

國內駕駛人普遍「車不讓人」,大執法的目的在導正駕駛人積習,培養「行人優先」觀念;也希望行人遵守相關路權規定,勿違規擅闖馬路,過馬路也不要當低頭族。

警方取締重點以汽機車經過行人穿越道時的行為為主;駕駛人直行經過行人穿越道未減速、轉彎不暫停禮讓行人及不遵守執法人員指揮,都將開單告發處罰一千兩百元到三千六百元,車頭必須與行人保持至少三公尺的距離。

行人部分,除闖越馬路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和警察指揮,及在交通頻繁道路奔跑、追逐,或坐、臥、站,足以影響交通者,都是舉發重點;可罰款三百元。

執法項目:
1.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
2.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2項)。
3.行人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1款)。
4.行人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3款)。
5.行人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

 

 


 

尊重『行人路權優先』 保障行人用路安全

  行人是所有用路人中最弱勢的族群,為減少行人遭汽機車撞擊而傷亡的情形,近幾年在交通部極力宣導下,『行人路權優先』的觀念已逐漸受到重視,然而,卻仍有少數的汽、機車駕駛人因漠視或忽略行人路權的問題,導致意外的發生。在日前發生了一件高中女學生於放學途中,於綠燈時沿著斑馬線過馬路,卻被同為綠燈左轉的休旅車輾過,緊急送醫後仍宣告不治的交通意外。這讓攸關行人用路安全的「行人路權」問題,再次的浮上檯面!

  「路權」係指用路人使用道路相關設施先誰後之權利〈或利益〉,對於取得路權者具有優先通行與道路設施的權利,而未取得路權者則無通行權,必須等待具有路權者通過,取得路權後方可通行。

  而所謂的「行人路權」,也就是行人使用道路、優先通行的狀況。人行專用道和行人穿越道,是專門提供行人使用的,車輛不得侵占、行駛於行人專用道;而行人在使用穿越道時即擁有路權,其他汽機車均須禮讓其優先通行。為保障行人安全,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在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這項規定強調了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所擁有“絶對通行權”的概念。因此,當汽機車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是要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 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另外,行人在人行道和騎樓的用路權也應被重視,人行道和騎樓應是保障行人安全行走的絕對空間,但在台灣,攤販營業佔據人行道上、機車佔據騎樓、違法路霸的情形卻履見不鮮,著實影響了行人的用路安全。其實,行人路權是需要被保障的,為了讓行人行走的更為便利、安全,任何佔用人行道及騎樓空間的行為該是被禁止的。如何強化行人在人行道及騎樓路權的觀念,還給行人一個暢行無礙的空間,一直是交通安全上重要的課題。

  『行人路權』是行人使用道路安全權利的保障,相同的,行人也有不能侵犯其他車輛的路權,法律規定行人應行走在劃設之人行道;不得在道路上奔跑嬉戲、阻礙交通;穿越道路時則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不可跨越護欄、安全島來穿越馬路。等尊重其他車輛通行路權的義務。當行人在道路上有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者、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者、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之情形,亦將處新臺幣三百六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路權的概念應是相對的,不論是行人或是汽機車駕駛者在道路上行駛,都有注意路況與禮讓其他用路人的責任與義務。當所有的用路人都能保持著『遵守交通規定』、『尊重路權』、『禮讓行人』的心態時,相信不僅能讓您我都能行的平安,也可以讓我們的社會更加和諧而美好,不是嗎?

 

 

資料來源:中時影音、交通安全入口網 路權主題網站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關心您!

 

 

 

 

上版日期:1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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